重点实验室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热带植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印章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是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履行职责的重要凭据,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须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三条 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印章包括中文印章和英文印章。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印章由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鉴印人)负责保管和按照审批意见用印,须确保印章安全和用印规范。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六条 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
第七条 用印审批:原则上须由用印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审批。当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不在园内时,用印人可通过ARP签批件、邮件、微信或短信方式提出申请请示并获得审批结果。
第五章 用印程序
第八条 印章使用须在《中国科学院热带植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用印审批登记簿》上填写用印时间、用印文件材料名称,用印文件材料数量,由用印人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审批人、鉴印人分别签字,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在拟用印文件材料上已有审批人签字的,由经办人在《用印审批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后,经鉴印人审核后直接用印。
第十条 鉴印人员将拟用印文件材料与《用印审批登记簿》登记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并确保用印端正、清晰,便于识别。
第十一条 印章应在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内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内使用,未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出园。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使用规定,不得擅自用印。不得在空白纸表上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中国科学院热带植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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